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制度(关于综合审计报告的实践与思考)

本文目录
关于综合审计报告的实践与思考
长期以来,在企业内部审计实践中,对审计综合分析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审计检查,轻审计分析;重问题的发现,轻原因分析的现象。江苏省盐城供电公司审计部门,认真学习先进内审理论,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进审计创新,经过近几年不断探索和总结,建立健全综合审计报告制度,取得较好的效果,并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
一、综合审计报告的初步实践
审计综合分析是对审计成果的深加工,通过定期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炼,从中找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建议来提升审计价值。一般审计报告有两个缺陷:1、一般审计报告只报分管领导,重要的审计报告报主要领导,不能覆盖领导班子。2、一般审计报告只反映个别单位的情况,不便于领导掌握某一方面(或专题)的总体情况。综合审计报告可以弥补这两个缺陷。综合审计报告可分两类:
一类是专题性综合审计报告。专题性综合审计报告是指涉及全部或大部分基层单位的审计项目,在原有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站在全局高度,以更广阔的视野,综合各单位情况,进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全局带指导意义的较高水平的审计建议的一种审计报告形成。其主要目的是:(1)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成果转化的效果;(2)为高层提供决策参考。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及综合分析,综合评价和建议等。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转化:(1)在经济活动分析会上通报;如资产经营责任综合审计报告。(2)专题讨论研究整改措施;如农网二期工程决算综合审计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在职代会作了报告,在综合报告的基础上写成调研论文在杂志上发表,与工程部、生运部专题研讨协商,出台了“变更签证”的规定。(3)召开审计督查协调会。在编撰综合报告的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
另一类是阶段性综合审计报告。其主要目的是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把一定时期内重点工作、重要审计发现及主要审计建议向公司权力部门报告的一个形式。季度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还要向公司职代会报告。
几年来,我们起草和提交了《资产经营责任审计综合报告》、《电费电价审计综合报告》、《农网二期工程决算审计综合报告》、《县级城网一期工程事中审计综合报告》,每年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我们的初步体会是:一、加快观念更新。按照II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最新的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综合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实施咨询服务的良好形式,是实现内部审计转型的需要。二、紧紧围绕企业经营重、难、热点问题。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通过专题性综合审计报告,对领导关心的问题出谋划策,这样才能赢得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三、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综合审计报告质量的保证,要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当作长期任务来对待。
二、编审综合审计报告的几点思考
第一,反映问题要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的工作性质就是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从中发现、揭露和处理问题。我们的综合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反映问题。目前在综合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写法上容易产生的主要问题有:1、用结论性语言表述问题,如什么问题严重,什么问题突出等。2、综合统计数字少,用问题例子多。3、用部分的综合数字来说明全局。如何解决这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报告表述问题应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般问题与个别问题的关系;普遍性问题与特殊性问题的关系;综合全部被审计对象的问题与综合部分被审计对象的问题的关系,即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综合表述与举例的关系。对问题定性的表述,如果是全部的问题就定性为全局的问题,如果是个别问题就定性为个别问题,有多少,说多少,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全局与局部、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混在一起,不能以偏概全。具体表述时,对每一类问题,应先用综合统计数据说明自己得出的总概念;其次,再用比例结构说明问题,看这一问题占的比例,用比例来说明这一问题的重要程度,这像统计学的结构分析。然后再举典型例子,这样就可以克服以偏概全的问题。
第二,要在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上下功夫。
这是写综合报告的重中之重。报告中问题反映的再多、再尖锐,如果没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就不能发挥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就不能发挥审计的参谋助手作用。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提出问题,不提解决问题的办法等于零。所以我们的审计工作,不光是要查出问题、反映问题、揭露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微观审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一个专项审计、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问题归纳汇集起来之后,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目前这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点往往表现的特别突出。因为,情况和问题的现成的资料,有统计报表,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往往没有现成的东西,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动脑子去想。如前所述,要我们去研究,不能简单地研究,要深入地研究,深入思考。不仅要从局部想,还要从全局去想;既要从审计专业的角度想,还要从其他专业的角度去想;既要从本级下级的角度想,还要从上级的角度去想。只有想全面、想正确了,才能提出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注意写作方法。
1、确立主题。主题就是报告所表现的中心思想,是报告思想内容的核心。一般说来,一篇报告只能有一个主题,围绕确立的主题,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结构、不同的方法,充分论述,使人们特别是公司领导、有关部门接受同意你的观点和结论。切忌一个报告多个主题,什么都想说,结果什么都说不清楚,说不透彻。
2、结构要合理。报告的结构是报告的布局。如前所述,我们的综合审计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两部分、三部分或四部分。两部分是问题和建议;三部分是问题、原因、建议;四部分是成绩、问题、原因和建议或情况、问题、原因、建议等。无论写几部分,结构布局要合理,要以有利于表达问题为原则。结构布局如同量体裁衣,裁得好,缝制出来的衣服才会穿着合身。有的报告“问题一大篇,建议一点点”。比如,有一个报告问题写了四五页,建议只写三点,每一点三、四行,从结构上看有头重脚轻之感。还有一个报告在表述问题时共写五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写了四五页,其他四个问题写的不到一页。叫人看了感到结构比例很别扭。这种结构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在我们的报告中常常出现,我们要克服这一问题。
3、逻辑性要强。专项、行业报告要用严密的逻辑性去说服人。好的报告应像链条一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起草的报告在逻辑性方面常常是有毛病的,有的报告问题与建议不相干,有的报告成绩、问题、原因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我们认为,报告是让别人看的,总得让别人看得懂,最起码的逻辑是要讲的。严格说起来,不仅要讲逻辑性,而且逻辑性要强。
4、语句要短,文字要平,要善于画龙点睛。报告的文风要朴实无华,平中见功。不要用华丽的词句去描写,华而不实,更不能说大话、空话。语句要短,标题和正文中的词句都要短,不能几行写一句话或一个标题写两、三行。语句不仅要短,而且还要通俗易懂。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7
你知道什么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吗?你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保险机构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轮岗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各级机构(含保险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可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和岗位。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审计部门人员应实施委派制,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核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指导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核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管理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承担未及时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后续审计跟踪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并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评价:
(一)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检查。
(二)实行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的保险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协同派出机构实施对口指导、检查。
(三)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范,组织开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保监局。
(四)保险机构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保险机构董事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机构董事会相关人员责任。
(二)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三)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四)保险机构总经理未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一)对于保险机构发生须追究责任的案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外,如存在内部审计人员因严重过失未能揭示相关风险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责任,但有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岗位职责的除外。
(二)对于滥用权力、徇私作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险机构应依照国家和保险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颁布之前有关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教育部门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审计署派驻国家教委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署划定的直接审计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审计机关派驻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
高等学校、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下列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县级以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
(二)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专科学校;
(三)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但规模较小的教育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审计人员。第七条 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有条件的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八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审计人员的编制,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解决。第九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教育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行政负责人协助分管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要求,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监督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维护所属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具体内容是什么
人民银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没有一个通用模式,它必须根据不同的条件、不同审计组织的特点,并且随着审计全面质量管理的开展而不断深化和完善,通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控制体系:
1、建立组织控制体系
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都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质量的组织控制体系。要优化审计组织的结构。逐步设立审计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其职责主要是确定审计组织的长远和近期质量目标,制定审计质量标准,通过一定程序对各业务部门的质量管理项目提出要求,并统一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体系的活动,帮助和推动各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监督;统一组织质量管理信息的沟通等。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都要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后,再由审计组织负责人签发。
2、建立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审计质量的制度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标准。
(2)建立健全审计质量责任。
(3)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检查、考评制度。
3、建立信息反馈控制体系
审计质量信息是审计质量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反馈系统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支柱。建立信息反馈控制体系,首先应建立审计质量信息的反馈机制。其次,建立健全审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采用审计回访、审计项目抽查、审计质量考评方法,定期收集、分析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并找出产生的原因和关键控制点,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采取措施,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4、建立分阶段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分阶段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体系,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建立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体系。
(2)建立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体系。
(3)建立终结阶段的质量控制体系。
5、建立审计人员素质控制体系
建立审计人员素质控制体系,主要是控制审计人员素质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标准: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勤奋工作,保守秘密,客观公正。
(2)业务标准:熟悉审计基础知识,懂得审计法规;熟悉会计原理及有关的专业会计知识,懂得财会法规;熟悉经济管理知识,懂得有关经济法规;具有一定的审计、财会实践经验,掌握审计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能力;
(3)文化标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正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审计准则中的报告准则的详细解释
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是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该准则。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共分为五章17条,目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该准则全文如下: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2013-08-27 10:4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六条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审计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依法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党组织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单位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二)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履行职责、制度建设、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权力制约、矛盾化解等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内容。

更多文章:
如何优化网站建设中的图片加载速度:网站建设图片如何加载优化技巧
2026年7月8日 04:06
98堂论坛seo新手建站推荐什么平台:98堂论坛seo新手如何快速搭建网站
2026年10月1日 17:19
北京百度优化新站如何快速排名:北京百度优化新站如何快速提升排名
2026年9月11日 1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