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最新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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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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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7〕7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置。产业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持稳定。充分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考评、调配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有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县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优胜劣汰,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完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评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网络和服务热线,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改革后的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经营性活动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的方式。
(十一)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十三)不断改善推广手段。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标准。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经费。
(十四)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五)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改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政府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召集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厅。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核,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广大职工正确认识改革和对待改革,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3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求文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 〔2008〕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九日
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为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后国家调整企业年金缴费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可视经济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出现亏损时,应暂停企业年金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形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应与职工个人工资水平适当挂钩,并综合考虑职工工龄长短、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因素。对为社会发展、企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技术、管理骨干可以适当提高计入账户的金额。
企业年金制度应与劳动合同制度相结合。职工正常变换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因升学、参军、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加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后再转移原有个人账户资金,此期间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和原就业企业协商分担。出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本企业的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具有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但参加的职工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受托人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对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必须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职责终止和更换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职工个人账户期初余额的多少按当期净收益率足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取或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和条件的企业,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凡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都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以集体协商的方式通过。中直企业及省属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余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其年金方案须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建立企业年金,也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和备案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我省从事企业年金业务的,须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政策;省及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并对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建立企业年金监管制度。每年12月企业年金委托人应将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缴费、管理、运营、使用等情况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中央驻豫企业及省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其他企业报所在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出现未给应参保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出现亏损等情况时,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企业年金行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继续保留和运作。企业在重新取得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后可以继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建议取消其经办企业年金的资格。取消企业年金经办资格的机构不得再经办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及业务应转移至企业年金委托人另行选择的机构。
七、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企业原已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规范为企业年金,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受理范围和程序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前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九、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十、原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豫劳险〔1992〕7号)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濮阳69号文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补偿及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本项目所处户部寨镇和文留镇片区征地地价补偿标准58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8800元/亩。
3、房屋补偿费:本项目按每户宅基地置换120m应安置面积,超出置换安置房面 ,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对被征收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本项目附属物补偿含地埋管线、电力设施、简易棚、围墙、公厕、地坪、雨污水检查井、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取综合包干补偿价5000元/户。
6、搬迁补助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000元/户(4人/户标准) ,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300元/人月标准补偿,过渡期24个月。
8、搬迁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拆迁完毕的,可给予合法房屋补偿部分30%的奖励。
法律依据:《2021年濮阳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二、居民安置 (四)征收补偿及标准:
1、征地补偿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 48号),本项目所处户部寨镇和文留镇片区征地地价补偿标准58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 72号),濮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8800元/亩。
3、房屋补偿费:本项目按每户宅基地置换120m应安置面积,超出置换安置房面积根据(濮政文 69号) ,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对被征收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文 69号) ,本项目附属物补偿含地埋管线、电力设施、简易棚、围墙、公厕、地坪、雨污水检查井、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取综合包干补偿价5000元/户。
6、搬迁补助费: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濮政文 69号),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000元/户(4人/户标准) ,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7、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300元/人月标准补偿,过渡期24个月。
8、搬迁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拆迁完毕的,可给予合法房屋补偿部分3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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