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长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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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督查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政府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党和国家、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指标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迅速地反映情况,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处理问题。第五条 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到有批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报。第二章 督查工作职责范围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政府批转、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
2、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党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市长现场办公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决定办理督促检查事项。
3、领导同志批示的督促检查事项。
4、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事项。
5、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的督促检查事项。
6、其它督查事项。第三章 督查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均设专门督查机构,配备专职督查人员;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科)行使督查职能,配备兼职督查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专职督查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须报上级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各部门兼职督查员调整须报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备案。第四章 督查人员及其权力第九条 专(兼)职督查员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认事、作风廉洁的同志担任。专职督查员可选配副处级巡视员以上职级人员担任,指数由部门自行调剂解决;兼职督查员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第十条 专职督查员具有如下权力:
1、列席本级政府的常务会、全体会、专题会等有关会议。
2、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
3、对被督查部门有巡视监督权、质疑权、建议权。第五章 督查工作程序及方式、方法第十一条 列入督促检查的事项须依照以下程序办理:收件登记、制度拟办意见、立项审批、督查办法、审查办结报告、反馈督查结果、装订归档。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提交督办事项办结报告,由督查部门审核,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办理。第十三条 市政府督查项目报政府秘书长审批,县(市)政府督查项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政府各部门的督查项目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督查部门和督查人员对立项督查项目可采取转办、协办、自办三种督查方式。
1、有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项目由政府督查机构下达《督查通知单》,转部门办理。
2、以承办部门为主的督查项目,上级督查部门可协助办理。
3、领导同志批示的涉及本级政府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自行办理。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不搞一般地、泛泛地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集中主要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主要工作任务的落实。第十六条 对一些关系全局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重大督查事项和在落实工作中难以落实的项目,要注意搞好跟踪督查,一抓到底。
1、对列入跟踪督查的项目,要采取深入实际督促检查为主,电话和函件催办为辅的方式实施督促检查。
2、凡列入跟踪督查的项目,要落实督查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制定分阶段督查工作目标,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项目责任部门信息反馈制度等措施,对任务落实情况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及时将了解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反馈有关领导。第十七条 查办具体事项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实地调查、催前考查、办中抽查、报后核查等办法,掌握第一手材料和落实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分清是非,辨别真伪,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第十八条 落实督查事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实施督查时,对督查事项要进行详细的研究,抓住问题的症结,围绕主要矛盾搞好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对时限内确实不能办结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下达督查任务的部门或领导说明缘由,不能勉强办结。
东北督查室权力大吗
东北督查室属于正厅级编制。,权力还是挺大的。电视剧中渗透东北督查室主任挂中将牌,所以应该是军级。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东北设立的负责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的政府机构。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是环境保护部在东北设立的负责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的政府机构。
政府督查室是什么机构
是专门机构。督查室全称为(党委)政府督办检查室。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上级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确保党委政府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督查室是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对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和临时性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专门机构,在党委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对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一、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4、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5、机构的编制。
二、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2、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3、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决策实施和完善决策的重要手段,是改进作风的有力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办法,是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办公厅(室)及其督查工作机构根据领导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督促、查办、巡视、协调、反馈。要不断探索督查工作的内在规律,改进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具体包括:
(一)文件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会议决办的事项;
(三)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四)重要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研办和会签;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方式第六条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可采取电话、口头、发催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期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可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专项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抓紧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可派人,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实地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以后,进行连续的动态跟踪督查,把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第四章 督查工作的制度第七条 领导负责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督查工作。
(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重大督查事项的落实,其他领导要按工作分工抓好有关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要把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列入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作为考评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八条 分级、分工负责制度。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组织落实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查工作。
(二)各级办公部门是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督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查事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和汇总报告;其他业务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日常事项的督查,各司其职,发挥整体督查功能。
(三)各承办部门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规定的要求抓好落实,自觉维护督查工作的严肃性。第九条 反馈报告制度。
(一)承办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工作机构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向领导汇报。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将督查工作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报告要全面、翔实、准确,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决策的建议和意见。第十条 审核查结制度。督查工作机构对下一级政府或部门上报的查结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凡不落实的,要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责成其进一步查处。第十一条 考核评比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考核、评比,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地、州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比。第五章 督查工作的组织第十二条 健全机构。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设立督查机构,省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工作人员,所需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第十三条 完善网络。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枢纽,建立联结地县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全省纵向、横向督查网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督查网络。
政府督查室是干嘛的
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的督查落实,负责人民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的督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对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报告。
1、对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对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
3、对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以及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对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反映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督查
5、负责办理省委书记信箱和省长信箱交办件、人民网网民留言以及市委书记信箱、市长信箱的群众来信
6、考核各县(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年度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和实施目标分解、跟踪管理和考核评比
7、负责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的制定、动态督查和年终评比
8、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力、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协助有关方面对市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0、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督查室是通过查阅自查报告、研究群众和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对自己负责督查的点就能初步做到心中有数,有备而来。通过实地考察、突击暗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各督查组在全国各地分别行动,深入基层,确保了解第一手情况,让督查不走过场。
省委督查室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正科级别
1、地级市市委市政府督察室一般属于副处级编制。
2、督察室主任一般由办公厅副主任兼任,是副处级,副主任是正科级,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级别相同。
法律依据:《市委办公室机构设置及内设科(室)职责》 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大督查工作,配合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任务协调落实。承担上级领导、市长批示的办理、督办工作。承担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