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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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公安机关已将掌握了相对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强,继续留在社会上,很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犯罪嫌疑人将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拘留所内度日。
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批准逮捕后的结果有:
1、讯问,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自决定逮捕的人,以及对于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释放,如果在询问后发现是不应当逮捕的行为人,那么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同时发给释放证明;
3、补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那么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4、撤案,如果检察机关把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若认为还是需要补充侦查的,那么可以继续侦查,若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那么需要作撤案处理;
5、逮捕,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资料后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那么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会有几种结果
法律分析:申请批准逮捕后有两种结果。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
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批准逮捕后有几种结果
批准逮捕后有两种结果。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会做出不批捕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并且证据充分的,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准逮捕后: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
2、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处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多长时间会判刑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提起公诉的,法院要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拘留37天后批捕后还有可能出来吗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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